
今天的每週例會討論到有關讀者外借資料的問題,而會議上主任的見解,令我有另一番新體會。就讀者「還書後即時再借」的問題,各同事意見不一,有的認為可接受,理由是還書後是次transaction已結束,即時再借是一項new transaction,這兩項transactions是沒抵觸的;有的認為應按情況而定;本人則不贊成,既然讀者已有兩次續借之機會,又何需「還了再借」?明顯地,他們想把兩次未用的續借留著待用,乃善在「灰色地帶」游刃之輩。主任持之意見與我一樣,且清楚解釋箇中原因。
她表示,你用的資料其他人都會用,人是自私的,永遠覺得東西在自己手上是最方便。所以,還書必須待上架後方可再借出,就是為那些見書不在架就打消借書念頭的被動讀者爭取應有權益。而白紙黑字的館規是讓館員可平均分配資源,保障其他人都有公平使用的機會,這是作為圖書館員的專業。她又指,罰款基制的設立並非為了從讀者身上賺取金錢,而是要訓練讀者養成守規矩的習慣。
讀者肯守規矩當然不成問題,但當執行職務時碰到(如來自老師或出家人)有違館規的強列要求時,哪該怎麼辦?就這點,主任的見解是:如堅持館規,不考慮讀者所持的特殊理由,會予人不近人情之感;如答允,就大有可能助長讀者下一次破壞館規的可能。所以,館員可向讀者提供折衝而不與館規抵觸的方法,讓讀者覺得館員是在協助他。如依然不行的話,那可考慮予以special offer,但給予前必先鄭重向讀者表示其要求是館規中不容許的,卻基於他有特殊理由,今次才予以方便,但「只此一次,下不違例」。
基本上,我不質疑主任之見解,但卻有所保留。無疑,提供special offer予人無限方便,但派出一個「人情」後,卻換來十個跟進「工序」!自問在處理人情事上的功力尚未到家,special offer此招,還是少用為妙好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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